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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陈述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库凝视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9 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骑电动车来到本区西河镇**小区地下室非机动车库内伺机作案。当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内的一辆倍特牌TX1200DQT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在将盗得电动车处置后被告人蒋某换装返回该地下车库将其自己停放于此的电动车骑走。后经鉴定,该被盗倍特牌TX1200DQT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

2020年6 月22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勘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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