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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境内,采取剪断电线等方式,先后实施盗窃电瓶、铁制扣件作案五起,其中四起既遂、一起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蒋某某骑摩托车窜洪江市安江镇金穗新城蔷薇园小区2栋2单元门口门口,用钳子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的拖拉机踏板内电瓶连接线剪断,然后将该拖拉机上的电瓶盗走,随后使用该小区门口一杂货店的座机电话联系收赃人员,该收赃人员骑着一台红色三轮电动车来到该小区门口,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拖拉机电瓶卖给该收赃人员;

2、2019年6月18日上午12时许,蒋某某骑摩托车窜至洪江市安江镇荷风雅苑7栋1单元路边,直接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陈王”牌电动车电瓶扯下盗走。蒋某某随后使用同样方式联系了收赃人员,以3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电瓶卖给该收赃人员;

3、2019年8月份一天晚上19时许,蒋某某骑摩托车至**超市后一破烂店内拿了三个蛇皮袋,随后窜至洪江市人民医院安江院区住院大楼扩建项目部工地,然后将施工楼内的90个铁制扣件用蛇皮袋装好后用医院门口的垃圾车运至斜对面的巷子里,并借路人的电话联系了收赃人员,在放置扣件的巷子里以180元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扣件卖给收赃人员;

4、2019年10月11日晚上21时许,蒋某某骑摩托车至**超市后一破烂店内拿了五个蛇皮袋后,窜至洪江市人民医院安江院区住院大楼扩建项目部工地,将施工楼空地上40余个坏铁制扣件用蛇皮袋装好后丢弃在住院部旁边的地上,将施工楼内的120个铁制扣件用蛇皮袋装好后乘坐三轮车运至河西社区一破烂店对面的草丛内。10月12日早上8时许,蒋某某通过路人电话联系收赃人员,以23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来的扣件卖给收赃人员。

5、2019年11月13日中午13时许,蒋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安江镇金穗幼儿园门口,直接用手将被害人蒋某乙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踏板掰开,准备盗窃该车电瓶,因幼儿园保安出来查看未得逞,蒋某某随即逃离案发现场。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汤家巷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两起盗窃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三起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付某某、聂某某、蒋某乙等人的陈述;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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