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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栗争光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号,住本市天宁区**街道**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1999年3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栗争光,曾用名争光,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住本市天宁区**街道**号。被告人栗争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至本市武进区潞横北路路边一工地内,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手段,窃得被害单位常州**贸易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电缆线25米,价值人民币4138元。

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断线钳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的供述与辩解。

6.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记录等。

8.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附加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检察官助理 肖煜炜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栗争光现羁押在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作案工具剪线钳等现暂扣在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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