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志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王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舒某某(男,湖北省来凤县人,殁年20岁)和王本凤(另案处理)同为本市东坑镇塔岗村**电机厂员工,舒为该厂保安,二人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3月5日21时许,王本凤纠集李永健、黄忍修、梁勤福(均已被判刑)等人到上述**六翊电机厂保安室找舒某某,并故意将烟头丢在保安室地面激怒舒,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开。随后,王本凤等人离开保安室,陆续纠集被告人蒋某、蒋炳华、蒋培兰(后二人均另案处理)以及蒋理林、赵石磊、黄忍修(均已被判刑)等二十余人至**电机厂门口集中,欲报复舒某某。当日22时30分许,蒋某与王本凤、赵石磊、黄忍修、李永健、蒋理林、梁勤福、蒋炳华、蒋培兰等人冲进保安室内,持刀具、砖头等对舒某某进行殴打,舒被打后躲进保安室内的小房间,蒋某、王本凤和赵石磊等人追进小房间继续对舒进行殴打。期间,蒋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舒某某两刀,舒头部、背部等亦被被告人一方人员捅刺多刀致受伤流血。后蒋某和王本凤等人逃离现场。舒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许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舒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脑组织及左肺引起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刀具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蒋某及王本凤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谋生
书 记 员:李怡聪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9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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