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6********,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7年6月4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2017年6月12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2018年6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网上追逃,2019年8月3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越秀公园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8月3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0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昆明铁路公安处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藏带毒品,入住云县宜居宾馆。当日22时许,民警在该宾馆103号房间查获被告人蒋某某,从其体内查获海洛因72坨,共计净重34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毒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察员:韩本福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8碟,补充证据材料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指定管辖批复1页。

4.查获的毒品现扣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