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身份证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老北站路口对面的“伟星管”门市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赵某某放置于货架上的一部价值2907元的VIVO牌X27pro型号手机盗走,后蒋某某将手机抵押获款1500元。

被害人赵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蒋某某,经民警电话规劝蒋某某后,蒋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蒋某某先赔偿赵某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后付款赎回被抵押手机,返还赵某某。公安机关对蒋某某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与被告人王某某共谋后,二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恒大御龙天峰小区工地4栋(该栋楼尚未交付物业管理),以铁钳夹断电线的方式,将该栋33楼至37楼配电井房内共计价值3700余元的电线(属于**有限公司)夹断取出,并装入两人各自携带的背包内逃离现场。当王某某、蒋某某携带所盗电线走到御龙天峰小区大门外路边时,被小区物业保安拦下要求检查背包,二人遂丢弃背包逃跑。之后二人因害怕小区保安报警,返回御龙天峰小区请求私了此事,随后被小区物业保安带至物业办公室控制,物业保安人员报案后,民警到场将二人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盗手机的照片、扣押清单、手机包装盒和保修单及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品牌、型号、特征、价格;抵押手机收据、微信付款截图,证实蒋某某将所盗手机抵押给卢某某获款1500元。

2.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电缆线合同、配电井房部分图纸、御龙天峰项目分期施工图纸等材料;被盗电线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丈量笔录、称重笔录、电缆线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缆线的归属情况、铺设情况、规格型号、长度、重量、价格。

3.案发现场及附近的监控视频;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二人的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二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左某某、朱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证实蒋某某单独盗窃手机后抵押销赃的事实经过及其与王某某共同盗窃电缆线后被抓获的事实经过。

4.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条、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蒋某某盗窃手机后主动投案,后因盗窃电缆线与王某某一同被抓获;蒋某某系累犯;案发后,蒋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后付款赎回被抵押手机,返还赵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盗窃手机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电缆线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退赔一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