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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刘某甲贩卖毒品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6********,汉族,高中文化,娄底**车间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住娄底**医院附近民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单位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娄底市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5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19时许,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以450元的价格购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微信转账450元毒资给刘某甲。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蒋某某400元,到蒋某某处拿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在娄底火车站将毒品交付给梁某某。

2.2019年10月1日 16时,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甲在被告人蒋某某处以200元购得毒品,后在娄底火车站将毒品交付给梁某某。

3.2019年10月2日3时许,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21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甲在被告人蒋某某处以210元购得毒品,后在娄底火车站附近将毒品交付给梁某某。

4. 2019年10月3日13时许,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4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刘某甲在被告人蒋某某处以400元购得毒品,后在娄底火车站附近将毒品交付给梁某某。

5.2019年10月17日0时许,梁某某和易某某在娄某某**附近的**大厦**栋**房吸食毒品,过了一段时间后,梁某某还想吸食毒品,便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45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约定刘某甲将毒品送过来后再现金支付毒资。刘某甲在被告人蒋某某处拿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约定拿到毒资后再付现金给蒋某某。公安民警根据举报抓获吸毒人员梁某某、易某某,后根据梁某某手机联系购买毒品的线索抓获刘某甲。刘某甲被抓获后,带民警到蒋某某住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蒋某某。

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称量、取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具有坦白情节,刘某甲有一般立功情节,蒋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三年五个月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二年八个月到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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