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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必常、韦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蒋必常,曾用名蒋太红,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村委会****号。曾冒名霍孝良犯走私毒品罪于2001年7月11日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郭应涛,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住丘北县****村民委**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应涛、韦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8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将被告人蒋必常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日,本院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必常以牟利为目的,帮毒贩陈某某(在逃)组织走私、运输毒品到江苏。2019年1月底,蒋必常邀约狱友被告人郭应涛为驾驶员运输毒品,并带郭应涛到德宏州瑞丽市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落户到郭应涛名下,车牌为云NAW070。后蒋必常、郭应涛驾车偷渡至缅甸国木姐,蒋必常等人对长安车进行改装,将毒品藏匿在该车底板夹层内。期间,蒋必常又邀约被告人韦某某运输毒品,由韦某某陪同押运并带路绕过检查站。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郭应涛、韦某某驾驶藏匿有毒品的长安车从缅甸国偷渡入境至中国德宏州瑞丽市,后由郭应涛驾车,韦某某带领从瑞丽市走老路于当晚来到芒市。2月1日9时许,二人将车辆挂牌后驾车从芒市走高速至隆阳区潞江坝下高速,又从潞江坝绕老路至蒲缥镇上高速前往昆明,途中通过手机微信向蒋必常报告途经地点、位置。当日13时许,行驶至大保高速公路沙坝路段时被民警查获,从该车驾驶员一侧后排地板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二十块,在副驾驶位一侧后排的地板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十块。经称量: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1754.54克。

2019年5月14日,民警在德宏州瑞丽市瑞宏路将被告人蒋必常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必常、韦某某、郭应涛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11754.54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蒋必常系主犯,韦某某、郭应涛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蒋必常、韦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蒋必常、韦某某、郭应涛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柒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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