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开通合同诈骗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蒋开通,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街**号。被告人蒋开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开通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蒋开通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开通,听取了被害人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将此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开通于2018年10月13日,以帮助宋某某购买货物为名,让宋某某将人民币2170800元转至蒋开通实际控制的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立即切断与宋某某的联系。后被告人蒋开通迅速将该2170800元转账自自己及妻子等人的银行卡,并用于以其女儿名义购买房产、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开通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开通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开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佳婷

2020225

附:

    1.被告人蒋开通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