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建焦,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1199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被福州市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2020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先后七次在福州市马尾区**镇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到马尾区**镇**村******号江某甲的民房,通过攀爬阳台、撬开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窃取,但未窃取到任何财物。
2.几天之后,被告人蒋某某到马尾区**镇**村*****号江某乙的民房,攀爬阳台后,用捡到的砌砖小刀撬开铝合金门,进入该房屋内进行窃取,其在二楼南侧卧室内窃得3500元人民币,在北侧卧室窃得1800元人民币。
3.第二次窃取几天后,被告人蒋某某到马尾区**镇**村*****号江某丙的民房,用在旁边正在盖房地上拿的小钳子,把一楼侧面窗户防盗网剪开后进入室内,在二楼卧室的床头柜靠北位置窃走一部白色的苹果5代手机(无法鉴定)和一支“KENNETH COLE”牌手表(无法鉴定)。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4.第三次窃取几天后,被告人蒋某某到马尾区**镇**村******号江某丁的民房,用在附近拆迁房拿的破牛仔裤和钢管,破坏一楼侧面窗户防盗网后进入室内,在一楼车库内盗走一部黑色二轮电动车。之后,蒋某某将该辆电动车骑至福州市长乐区**镇卖给工地内的陌生工人,得款1000元。
5.第四次窃取一周之后,被告人蒋某某用在附近旧房屋找到的水果刀,撬开马尾区**镇**村**路***号后面一栋民房大门,从该民房走到马尾区**镇**村**路***号董某某的民房,然后用水果刀撬开二楼拉卷门进入室内窃取,在二楼东侧的一间卧室衣柜内,窃走一枚蓝黑色戒面戒指,在该房间电视柜桌子上窃走一枚粉白戒面的戒指、一枚白色戒面的戒指。经鉴定,被盗的蓝黑色戒面的戒指价值4200元人民币、粉白戒面的戒指价值30元人民币,白色戒面的戒指价值40元人民币。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6.第五次窃取几天后,被告人蒋某某又到马尾区**镇**村*****号江某乙的民房,用砌砖的刀撬开拉门进入室内,在二楼北侧卧室的衣柜内窃走一瓶“BANBAN REPUBLIC”牌香水和一瓶“CHANEL”牌香水(均无法鉴定)。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7.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到马尾区**镇**村*****号江某戊的民房,用撬棍撬开该房一楼卫生间的窗户进入室内,在二楼靠卫生间的卧室床头柜抽屉小红包内,窃走2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在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后面一出租屋二楼,被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己、江某乙、江某庚、江某辛、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2020)闽测WS-124戒指成分检测报告、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榕马价认[2020]61号关于首饰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77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立忠
检察官助理:杨 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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