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必耀,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5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家斌,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远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0年起,在蒸湘区互助小区拆迁安置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某甲、蒋家斌、李某甲、唐某甲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蒋某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强揽村民自建的地基工程和原材料运输工程,强行阻工,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以被告人蒋某,负责带领其他犯罪成员通过阻工的方式威胁、恐吓村民;被告人蒋某某、蒋必耀负责与村民谈判收取村民保护费;被告人蒋某甲、蒋家斌、唐某甲跟着撑台子,以此达到收取保护费或者承包工程的目的;被告人蒋家斌负责管理工地,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开挖机到工地强行挖地基阻工,以此达到收取保护费或者承包工程的目的。该团伙涉嫌多起犯罪事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蒋某、蒋必耀、蒋某某、蒋家斌、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
1、2011年,在互助安置小区24栋承包人封某某、张某某承包房屋修建动工之前,被告人蒋某以威胁不准动工的方式,向封某某、张某某索要12000元保护费及硬盒和天下牌香烟一条(价值870元)后,24栋房屋修建工程顺利开工。在24栋房屋主体修建工程即将竣工时,被告人蒋某、蒋家斌又到24栋工地上找到封某某与张某某,要求承包24栋的外墙砖供应工程,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家斌以威胁不准动工的方式,向封某某与张某某索要了2000元保护费后,工地才得以重新开工。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14870元。
2、2011年,周某某承接了互助安置小区27栋与39栋的工程。在27栋准备挖地基的前一天,被告人蒋某带着蒋某甲、蒋家斌、唐某甲来到27栋工程工地上。被告人蒋某与周某某说27栋的地基开挖及土方工程必须交由他们来做,被告人蒋某甲、蒋家斌、唐某甲在一旁助威,周某某无奈之下同意。当天晚上,被告人蒋某叫李某甲开挖机到27栋工地上将地基挖坏。周某某阻止被告人李某甲继续挖下去,李某甲不听,并说是被告人蒋某安排的,让周某某走开。无奈之下,周某某请互助村的村长李某丁出面讲情,约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唐某甲和唐某丙、蒋某乙等人在开发区一家饭店吃饭,花费近3000元,最终没有谈成。在27栋地基工程完工之后,被告人蒋某某找到周某某,说如自己负责建筑原材供建和运输,还要按红砖2分一个、砂砾2元一方、外墙砖瓦10000元标准收取。被害人周某甲迫于该团伙的压力,将32000元保护费交到了被告人蒋家斌手里。在周某甲承包的39栋楼工程正式动工之后,被告人蒋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收取周某甲39栋工程保护费30000元。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62000元;被告人唐某甲、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32000元。
3、2011年,被害人李某乙、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计划合伙自己进材料,自己请人修建互助安置小区28栋。在工地动工之前,被告人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开挖机到28栋地基上挖了两个坑,并将挖机停在了28栋工地上,要求李某乙等人将地基工程、原材料供应及运输交给他们来做。李某乙等人不同意,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某甲、唐某甲等人要求被害人李某乙交纳7万元的保护费方可动工,李某乙等人迫于无奈,与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某甲等人说情,最终协商交58000元的保护费。2011年5月25日,李某乙与陆某甲一起将58000保护费交到被告人蒋某某手中。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58000元。
4、2011年,被害人胡某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了互助安置小区35栋2、3单元的房屋修建工程,因在之前盖安置小区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等人采用阻工、强揽了工程和运输方式迫使被害人交纳保护费。为了确保顺利开工,在动工之前,被害人胡某某主动找到被告人蒋必耀、蒋某某、蒋某协商将房屋的挖地基工程与原材料运输工程交给他们来做,最终谈成被告人蒋某以15元一方的价格(比当时市场价高出2元每方左右)承包修建35栋2、3单元的挖地基工程,同时运输工程也交给被告人蒋某等人做。在被告人蒋某团队运输了2车原材料之后,由于被害人胡某某不放心,主动提出交20000元保护费给被告人蒋某,让他们不要再插手运输工程,后由被告人蒋家斌收取了被害人胡某某20000元保护费。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20000元。
5、2011年,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费某某、罗某甲、陈某某计划合伙自己进材料,自己请工人修建互助安置小区37栋。为了确保顺利开工,在工地动工之前,邓某甲主动找到被告人蒋必耀、蒋某某、蒋家斌协商交保护费一事,被告人蒋必耀要求收取40000元保护费,最后通过与被告人蒋某协商,交纳了35000元的保护费。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35000元。
6、2011年,被害人唐某丙、唐某丁、吴某甲、周某乙等共10户村民将互助安置小区49栋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了何某某。在49栋工地正式动工之前,被告人蒋某带人到49栋工地上要求承包原材料供应及运输工程,如果自己负责,就要交纳5-6万元的保护费,否则就不让动工。唐某丁等人迫于压力,主动请被告人蒋某、蒋某某吃饭协商,最终与被告人蒋某某达成协议,唐某丁等被害人合伙交给42000元保护费给被告人蒋某犯罪团伙。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42000元。
7、2011年,被害人左某某承包了互助安置小区26栋和31栋的房屋修建工程,在这两栋房屋修建工程动工之前,被告人蒋某找到左某某,要求承包26栋和31栋的挖地基、以及运输砂砾、砖的工程,因在之前盖安置小区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等人采用阻工、强揽工程和运输方式迫使被害人交纳保护费。为了确保工地顺利开工,左某某主动提出让被告人蒋某以15元一方的价格(比当时市场价高出2元每方左右)承包修建26栋及31栋的挖地基工程,同时运输工程也交给被告人蒋某等人做,在26栋和31栋房屋均修建到第四层的时候,由于被告人蒋某团伙的运输工程做不过来,左某某主动提出交2000元保护费给被告人蒋某,将运输工程拿回来自己做,后由被告人蒋家斌收取了左某某的2000元保护费后。
被告人蒋某、蒋家斌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2000元。
8、2013年,在修建互助安置小区58栋工程时,被告人蒋某某找到唐某戊,以唐某戊家里靠光辉街,位置比较好,必须出1万元的保护费,否则就不允许动工。迫于压力唐某戊交1万元保护费给被告人蒋某某。同时58栋修建好之后,开发区统一对小区路面进行硬化,路面硬化到58栋门口时,被告人蒋家斌找到唐某戊要收取路面硬化2000元,唐某戊起初不同意,因为路面硬化是由管委会统一负责,被告人蒋家斌多次找到唐某戊要钱,唐某戊无奈之下交了1000元给被告人蒋家斌。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金额为11000元。
被告人蒋某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244870元,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242870元,被告人蒋必耀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117000元,被告人蒋家斌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130000元,被告人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120000元,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9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金额为90000元。
(二)被告人蒋某、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行为:
1、2010年,在**建材市场门口,被告人蒋某因归还“小矮”的债务问题,将陆某戊的眼角打出血,后陆某戊去南华附属第一医院看病治疗花费3000多元。当时被告人唐某甲在场。
2、2016年5月11日,在衡阳市**公司**酒店大门口,因被告人蒋某停车将**公司**楼门口消防通道堵住,**公司工作人员罗某乙让被告人蒋某将车挪开,蒋某不听,并对罗某乙进行殴打至轻微伤,经协调赔偿被害人罗某乙医药费9000元。
3、2016年5月1日,被告人蒋某的二姐蒋某丙与陆某戊发生口角,被告人伙同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安置小区陆某戊的门面,被告人蒋某将陆某戊门面的卷闸门破坏,对里面的锅、碗、沙锅、碗柜、电视机、空调、办公桌、电话机、茶几及门上的玻璃等物品等进行打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承包协议、线索移送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封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吴某乙、李某乙、陆某甲、陆某丙、胡某某、邓某甲、费某某、唐某丙、李某丙、陆某戊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唐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等七人,在**村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采用挖机阻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保护费,数额巨大,其七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家斌、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必耀、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益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蒋某某、蒋必耀、蒋家斌、蒋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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