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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蒋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分别于同年2月10日、4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蒋某发展多名下层揽储人员,以介绍储户到浙江温州等地银行存款赚取额外贴息为业。2011年9月,被告人蒋某从下层揽储人员处筹措人民币1000余万元借给陈某某用于银行转贷,后陈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如其归还借款,被告人蒋某亦无法归还下层揽储人员借款。后被告人蒋某以“浙江丽水信用社”有存款业务可赚取高额贴息之名,让下层揽储人员拉储户存款,并于2011年10月7日晚在绍兴市越城区亚都大酒店旁的中国建设银行门口收集储户身份证,谎称其将于次日前往丽水存款。被害人吕某某、钱某某等人信以为真,遂按照被告人蒋某的指示,先后于同月8日、9日向被告人蒋某提供的蒋某某账户、被告人蒋某本人账户以及被告人蒋某前妻程某某提供的张某某账户合计存款人民币1673.0115万元。被告人蒋某于同月8日、9日先后在浙江温州、金华和诸暨等地,将其中人民币1153.1796万元以转账或现存形式转入沈某某等8人账户用于归还前述筹措的1000余万元借款,后携部分赃款逃匿至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星云地带2号楼门口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前通过“存单”、存款形式归还人民币294.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前妻程某某归还人民币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存取款凭条、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档案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冷某某、戴某某、吕某某、钱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蒋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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