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蒋小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小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号416医院门诊大楼,先后在第一住院部八楼和六楼,趁病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病房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于**楼**号病床上充电的一部亮黑色华为牌nova3i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李某某放在八楼125号病床上充电的一部白色华为牌荣耀2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王某某放在60号病床上充电的一部蓝色华为牌9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蒋小某于当日凌晨将盗窃所得三部手机中的华为牌nova3i型手机和华为牌9X型手机在成都市太升南路抵押给于某某。
2020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本市成华区新鸿路新鸿网吧内将蒋小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李某某被盗的一部华为牌荣耀20型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小某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蒋小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蒋小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蒋小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和提讯证各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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