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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刘某等贩卖毒品案;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里**号**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27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街**号**室,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园**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1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3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鄂城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11月4日被黄石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刘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邵某甲、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住所地黄石港区**街道**小区附近,向被告人邵某甲、吸毒人员李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蒋某某贩卖毒品,仍多次为蒋某某提供微信账户以接收毒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毒资240元。

2.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现金支付蒋某某毒资1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余下毒资100元。

3.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毒资200元。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毒资200元。

5.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支付毒资200元。

6.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现金支付蒋某某毒资1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支付余下毒资100元。

7.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约重0.2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毒资200元。

8.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约重0.32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毒资300元。

9.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被告人邵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50片和甲基苯丙胺1袋,当日交付甲基苯丙胺片剂50片(约重4克)和甲基苯丙胺1袋。双方约定次日交付剩余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片。

10.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片和甲基苯丙胺2袋,刘某购得毒品后来到***小区交给蒋某某。蒋某某将其中甲基苯丙胺片剂230片和甲基苯丙胺2袋交给邵某甲。公安机关在****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从刘某处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61片、白色晶体7小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总净重9.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11.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和甲基苯丙胺1袋,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某以支付毒资200元。公安机关在***小区先后将吸毒人员李某某、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3片、白色晶体1小袋;从蒋某某处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24片、白色晶体4小袋。经鉴定,从李某某处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总净重0.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蒋某某处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总净重2.5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邵某甲在被告人蒋某某住处购买23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小袋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随后邵某甲在****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230片、白色晶体2小袋。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总净重22.9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刘某、徐某某、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测试证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87克;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1.95克;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蒋某某贩卖毒品,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用于收取毒资,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2.9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蒋某某、徐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刘某、邵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房,联系电话1599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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