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 年4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值班律师尚延柱、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财物合计人民币2185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1650元。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韩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3. 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以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535元。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违法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韩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江波
检察官助理 窦 玮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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