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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巷**号**楼**号被害人黄某某租住房外,用脚踢开破坏该房间门,后进入房间,将被害人黄某某卧室内一部苹果平板电脑和手珠一串盗走。被告人蒋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苹果平板电脑以350元价格贩卖,将盗窃所得的手珠以1953元价格贩卖,并将赃款挥霍殆尽。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目前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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