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2********,汉族,株洲市人,高中文化,职业无,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后,先后在株洲市荷塘区**台电动车和3台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在荷塘区**14栋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浅灰色乖乖兔电动车。
2、2020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在荷塘区**12栋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五羊牌女式摩托车。后以200元价格卖给凌军。现该车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蒋某在荷塘区**14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
4、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在荷塘区天台**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
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和电动车价值总计为17161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对案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策雄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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