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无业,家住**镇**村**号。201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并添加了被害人柴某某的微信,两人在聊天过程中,蒋某某谎称自己叫“蒋翔”是乐平市招商局领导(实则无业游民)。在取得柴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向柴某某拿烟酒和借款,因蒋某某借款后一直未归还,柴某某催其还款。为稳住柴某某,蒋某某又编造出车祸、其母亲生病、父亲去世等理由骗取柴某某钱财,共骗得柴某某烟酒款及钱款计人民币63654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蒋某某联系狱友被害人方某某,以能帮助方某某办理贷款和找水务局局长帮忙修建水库为由,骗得方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4条1916香烟和36只土鸡。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滴滴软件乘车认识滴滴司机鲍某某,蒋某某谎称自己叫“蒋翔”是乐平市招商局局长(实则无业游民),被害人鲍某某信以为真便向蒋某某讲述自己父亲是一名教师,退休后因档案遗失导致没有退休工资,蒋某某知晓后谎称其老婆是乐平市中学校长与乐平市教育局很熟悉,提出帮鲍某某的父亲解决教师退休工资的问题,并谎称找人办事需要送礼,以此诈骗被害人鲍某某26200万元,后蒋某某又以陪领导打麻将为由骗取鲍某某9000元,总诈骗金额为35200元。
4、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在脖子上挂“乐平市招商局局长蒋翔”的证件来到中远大名城门口的“银芳”超市,谎称自己是招商局的领导,赊购4条1916香烟,被害人沈国银信以为真,将香烟赊给被告人蒋某某。后沈某某多次电话催蒋某某结烟款,蒋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将电话停机,微信不回。在沈国银多方查找催促下被告人蒋某某才归还烟款1600元,之后便联系不到。骗得被害人沈国银烟款2000元。
5、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蒋某某在乐平市昌平路名流烟酒行谎称自己是领导,并添加了被害人占某某的微信。中午,被告人蒋某某以在亚都酒店请人吃饭,叫占某某送4条1916香烟和两瓶梦之蓝酒到亚都酒店5楼,被告人蒋某某拿到烟酒后便立即离开亚都酒店,并将占某某微信拉黑。骗得烟酒款价值5300元。
6、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棋牌室认识被害人陶某某,对其谎称自己是乐平市市委分管高铁的领导,可以安排工程给陶某某做,陶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蒋某某以需要送礼为由骗得被害人陶某某现金人民币7500元及一条价值650元的1916免税香烟。
以上骗得的赃款赃物均被蒋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碟二张、银行卡及U盘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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