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蒋国兴,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上**号(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荡**号)。被告人蒋国兴曾因赌博,于2002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4年5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蒋国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区**号**室。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顾科伟,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上**号。被告人顾科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程小虎,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被告人程小虎曾因赌博,于2007年11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3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赌博于2014年4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程小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达聪,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上**号。被告人高达聪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玉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双面呢,住无锡市锡山区**镇**园**幢**室。被告人李玉龙曾因赌博,于2005年1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05年10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05年10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因赌博于2006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玉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管强,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居**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村**号**室)。被告人管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孙燕君(绰号“胖子”、“大头”),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南**号。被告人孙燕君曾因吸毒,于2005年1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6月24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7年8月10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燕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佳磊,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湾**号。被告人赵佳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22日被依法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包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服装,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圩**号。被告人包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包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巷**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行政拘留7日;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6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包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包某甲、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蒋国兴辩护人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科伟辩护人缪春雷(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小虎辩护人马卫东(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达聪辩护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玉龙辩护人郑歧(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包某甲经事先合谋,租用无锡市锡山区**镇**酒店南面门面房,经营高利贷“打卡”生意赚取高额利息。为牟取更大利益,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3月找到被告人蒋国兴,二被告人商定到江阴市**镇开设网点进行高利贷“打卡”生意,由被告人蒋国兴提供人民币50万元作为本金,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纠集了被告人顾科伟共同经营放贷生意,被告人包某甲出面租下江阴市**镇**路**号设立**网点。
随后,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商量决定采取出资入股的形式招揽人员经营高利贷“打卡”生意。2017年3月下旬起,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分别设立了**网点、**网点、**网点、**网点、**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出资人民币50万元到每个网点,共计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总利润的三分之一;被告人吴某某出资人民币27万元,对放贷业务总负责,占总利润的三分之一;被告人顾科伟统一管理六个网点的资金及账目,并出资人民币15万元,同时负责**网点的所有业务,占**网点利润的三分之一;其余各网点负责人各自投入资金并负责网点放贷催收业务,占各网点利润的三分之一,具体为:被告人程小虎出资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高达聪出资人民币5万元,负责**、**网点;戴某甲(另案处理)出资人民币15万元,负责**网点;被告人李玉龙出资人民币20万元,负责**网点;被告人吴某某将原**的高利贷生意门面房作为**网点。同时,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经商议,采取发放工资、安排食宿等形式陆续招揽被告人许某某、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及李某甲、戴某乙、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作为专业讨债人员。在组织的统一安排下,讨债人员采用上门滋扰、殴打、辱骂、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组织地逼讨债务。在此期间,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为攫取更大利益,决定使用组织资金与他人合开赌场,并安排被告人李玉龙、许某某等人带资金进赌场放水钱。2017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经商议,决定关闭其他网点,将人员集中至**网点共同催讨债务。期间被告人程小虎介绍了周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高达聪负责办理高利贷打卡手续。组织出资购买了面包车、棒球棍等工具、并安排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继续催讨债务。
在此过程中,该组织因放贷区域广、规模大、借款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逐渐被放贷地区的借款人称为“**财务”,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及其他成员知晓并认可,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顾科伟、程小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包某甲、许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该组织人员众多,层次分明,分工明确。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在该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成员公认、不成文的组织规矩:一、所有组织成员必须要听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的指示;二、严格财务制度,资金统一管理,公账的使用必须经过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同意,不得私自挪用,定期开会汇总账目;三、不准用组织成员去讨要私账;四、不许组织成员参与赌博;五、组织成员需积极参与讨债、放款等工作;六、组织有事要随叫随到。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以此管理和约束组织成员并维护自己的地位,一旦组织成员有所违反,轻则会遭到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教育、训斥,重则直接予以开除。如2017年7月,被告人包某甲因参赌挪用组织资金,被被告人蒋国兴训斥并开除。又如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有时催讨不力,就会受到被告人蒋国兴责骂。又如2017年6月,戴某甲因为账目不清、挪用组织资金,被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发现后开除。又如2017年7月,被告人程小虎、高达聪指使被告人孙燕君去讨要私人债务,被告人蒋国兴知道后对被告人程小虎、高达聪责骂。
在严格管理组织成员的同时,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先后出资将无锡市锡山区**镇**村**酒店南面三间门面房等地租下,作为组织成员聚集据点、宿舍;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来源,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安排吃住、提供车辆、发放福利,以此拉拢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成员违法犯罪的积极性。
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等人主要以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为业,共计发放高利贷人民币240余万元,随后以暴力及威胁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采取派人日夜跟随、随意殴打他人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共计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共计获得钱款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一方面将非法获取的利益用于支付组织日常开销,另一方面将非法获取的利益继续用于高利放贷和开设赌场,还用于统一购买棒球棍、电警棍、辣椒水、面包车等作案工具,用于逼讨债务,以确保组织利益,进而不断壮大组织、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恶行累累,在发放高利贷实施逼债过程中,先后有30余名被害人被组织成员殴打、恐吓或限制人身自由。同时该组织还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贴身跟随、喷油漆、堵锁芯、喊高音喇叭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催讨逼债,使众多被害人、家属及周边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强制。如该组织以贴身跟随的手段向被害人俞某甲讨债过程中,导致俞某甲跳楼逃跑过程中将腿摔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俞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又如该组织在向被害人冯某甲逼债过程中,团伙成员对冯某甲实施暴力殴打、电警棍电击,导致冯某甲受伤住院半个月;又如在向被害人吕某甲、费某某、居某某等人逼债过程中,团伙成员使用辣椒水、电警棍等工具实施威胁恐吓、暴力殴打,手段极其恶劣。
该组织犯罪气焰嚣张,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恶名远扬,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在江阴**、无锡**镇及周边乡镇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大多数被害人和群众慑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背井离乡流亡在外。如该组织为向被害人金某某等人逼讨高利贷债务,将金某某、吴某甲、钱某某看守在组织网点内,并对钱某某进行殴打,由于此事金某某吓得只敢使用假名“李某乙”在社会上战战兢兢度日。如该组织在向季某甲逼债过程中,组织成员通过两日多的贴身看守、电警棍电击、殴打、向季某甲儿子所在学校门口蹲守等手段逼迫季某甲卖房还款。又如该组织在向被害人唐某甲逼债过程中,对其暴力殴打后,唐某甲害怕继续被该团伙打击报复,便逃至外地躲债,至今不敢抛头露面。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甲、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国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程某某、濮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甲、季某甲、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包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二、开设赌场
2017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等人与他人合谋,由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以组织名义提供资金在赌场中放水并收取利息或抽头分成,由被告人顾科伟经手赌场资金进出、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在赌场中放水,共计开设赌场21场,抽头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以组织名义共投入人民币8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程小虎参与开设赌场3次,抽头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李玉龙参与开设赌场3次,抽头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8次,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于2017年3月间,伙同夏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以组织名义提供人民币18万元进入夏某甲开设的赌场放水,由被告人顾科伟经手赌场资金进出,并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场中放水。夏某甲在江阴市**镇**桥**西**号开设“牛牛”赌局4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4次,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财务”从中获利人民币8500余元。
2.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3月间,伙同徐某甲、季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以私人名义提供资金人民币10万元进入徐某甲开设的赌场放水,由被告人顾科伟经手赌场资金进出,被告人吴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在赌局内放水钱,事后得到被告人蒋国兴的追认。徐某甲、季某甲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塘开设牛牛“赌局”6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4次,获利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
3.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于2017年8月间,伙同颜某某、夏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颜某某、夏某乙伙同他人合开牛牛“赌局”并从中抽头渔利,由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以组织名义为赌局提供资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顾科伟经手赌场资金进出,并安排被告人李玉龙在赌场中放水。颜某某、夏某乙等人在无锡市**镇开设赌局3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财务”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4.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程小虎于2017年9月间,伙同刘某甲、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以组织名义提供资金人民币30万元进入刘某甲、苏某某开设的赌场放水,由被告人顾科伟经手赌场资金进出,被告人程小虎招揽吴某乙、腾某某(均另案处理)进入赌局内放水钱。刘某甲、苏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路**号、江阴市**镇**村**坝**号、无锡市锡山区**站旁边的鱼塘等地开设赌局3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财务”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5.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于2017年9月间,伙同缪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以组织名义提供资金人民币15万元进入缪某某开设的赌场放水,由被告人顾科伟经手赌场资金进出,并安排吴某乙进入缪某某的赌场放水。缪某某在江阴市**镇**路**号**楼办公室开设“牛牛”赌局5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财务”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殷某某、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李玉龙、许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三、寻衅滋事
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于2017年4月至11月经营“**财务”期间,为索要高利贷本金及利息,指使被告人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采用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等手段滋事24次,共计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顾科伟参与寻衅滋事11次,被告人程小虎参与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高达聪参与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李玉龙参与寻衅滋事4次,被告人管强参与寻衅滋事13次,被告人孙燕君参与寻衅滋事18次,被告人赵佳磊参与寻衅滋事15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科伟于2017年4月,为向被害人何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电话、微信催讨,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7年4月的一天下午,指使被告人管强、赵佳磊、孙燕君至江阴市**镇**村**基**号被害人何某乙家中,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何某乙姐姐何某丙逼债,后何某丙于2017年7月5日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元。
2.被告人顾科伟于2017年4月,为向被害人周某丙强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微信及言语威胁催讨,经向被告人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7年7、8月的一天下午,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路**号的被害人周某丙强的**厂内采用言语威胁、辱骂的方式对周某丙强母亲徐某乙进行滋扰逼债。
3.被告人顾科伟于2017年7月的一天,为向被害人刘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场**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店,采用“U”型锁锁门的方式滋扰索债。
4.被告人李玉龙于2017年5、6月间,为向被害人陈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电话、微信催讨,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7年6月的一天,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村**桥**号被害人陈某甲家门口,采用汽车车灯照射大门、拍摄视频发送给被害人等方式逼债。
5.被告人高达聪于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为向被害人赵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伙同他人先后至被害人赵某甲厂门口、江阴市**镇**村**号被害人赵某甲家中,采用殴打、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赵某甲及其父亲赵某乙逼债。后赵某乙代为还款人民币8000元。
6.被告人顾科伟、高达聪于2017年7月间,为向被害人俞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村被害人俞某乙居住的**小区门卫,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俞某乙父亲俞某丙进行逼债。后俞某丙还款人民币12000元。
7.被告人程小虎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于2017年7月的一天,为向被害人宋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害人宋某某家中,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的方式对被害人宋某某夫妇逼债。
8.被告人顾科伟于2017年5月,为向被害人陈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电话、微信及言语威胁催讨,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7年7、8月期间,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居**幢**室被害人陈某乙家中,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胶水堵锁的手段对被害人陈某乙夫妇进行逼债。
9.被告人顾科伟于2017年5月至11月间,为向被害人周某丁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村**桥**南**号被害人周某丁家中,采用言语威胁、恐吓、掰坏监控的方式对被害人周某丁逼债。后周某戊至组织**网点还款人民币3000元。
10.被告人顾科伟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于2017年8、9月间,为向被害人濮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管强、赵佳磊、孙燕君至江阴市**镇**村**号濮某甲家中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濮某甲父亲濮某乙逼债。
11.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为向被害人张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于2017年7月,先指使被告人高达聪通过微信、电话催讨方式向被害人张某甲逼债;后于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指示被告人高达聪再次逼债,被告人高达聪遂安排被告人孙燕君至无锡市锡山区**镇**后**场内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店”,采用“U型”锁锁门等方式滋扰索债。
12.被告人顾科伟为向被害人吕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微信、言语威胁的方式催讨;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8年8月间,指使被告人管强、赵佳磊、孙燕君至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害人吕某甲家,采用高音喇叭喊话、拍摄视频发朋友圈、微信言语威胁等方式对吕某甲及其家人滋扰逼债。
13.被告人顾科伟为向被害人余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微信、电话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催讨,后伙同被告人蒋国兴于2017年7、8月,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村**庄**号被害人余某甲家中,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余某甲父亲余某乙逼债。
14.被告人顾科伟为向被害人余某丙讨要高利贷债务,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于2017年7月,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村**庄**号被害人余某丙家中,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的手段对余某丙哥哥余某丁逼债。
15.被告人蒋国兴为向被害人薛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于2017年10月,指使被告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至被害人薛某某家中,采用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向被害人薛某某及家人逼债。
16.被告人程小虎于2017年5月,在被害人胡某某至“**财务”**网点替沈某甲借款时,无故殴打并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胡某某。
17.被告人顾科伟为向被害人余某丙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微信、言语威胁催讨;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7年8月的一天,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街**号棋牌室内,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手段对被害人余某丙逼债。
18.被告人李玉龙为向被害人谈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通过微信、电话催讨;经向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汇报后又于2017年7月的一天,伙同被告人孙燕君等人至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害人谈某某家中,采用喷油漆字等方式逼债。
19.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为向被害人苏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于2017年9月,安排被告人高达聪、程小虎、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菜市场附近的停车场,采用拖车、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苏某某及其妻子逼债。
20.被告人程小虎遂于2017年6、7月间,为向被害人周某己讨要高利贷债务,采用微信、电话言语威胁、恐吓、辱骂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己逼债。
21.被告人高达聪为向被害人濮某丙讨要高利贷债务,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等人,先后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无故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濮某丙逼债。其中,被告人高达聪、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于2017年7月的一天,在“**财务”**网点内,对濮某丙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看管期间,被告人高达聪无故对被害人濮某丙打耳光。
22.被告人顾科伟为向被害人龚某某讨要高利贷债务,先采用微信、电话言语威胁的方式催讨;后于2017年5月的一天,伙同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李玉龙、孙燕君、许某某、周某甲等人在“**财务”**网点二楼对被害人龚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看管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无故殴打被害人龚某某。
23.被告人顾科伟为向被害人唐某甲讨要高利贷债务,采用微信、电话言语威胁的方式催讨。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又于2017年7、8月的一天,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强行将被害人唐某甲父母种植的20箱葡萄拿走抵债。
24.2017年4月起,冯某乙多次至“**财务”**网点、**网点借款,后未及时偿还。李某甲于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受组织安排至江阴市**镇**场冯某乙开的棋牌室,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冯某乙进行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戊、丁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丙、周某丙、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四、非法拘禁
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在经营“**财务”期间,为索要高利贷本金及利息,指使被告人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于2017年3月至11月间,采用强行羁押、盯人看守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共计39次,期间使用殴打、电警棍电击、恐吓、喷辣椒水等暴力方式,其中被告人孙燕君参与非法拘禁27次,被告人顾科伟参与非法拘禁26次,被告人高达聪参与非法拘禁24次,被告人程小虎参与非法拘禁23次,被告人管强参与非法拘禁23次,被告人赵佳磊参与非法拘禁21次,被告人李玉龙参与非法拘禁15次,被告人许某某参与非法拘禁8次,被告人包某甲参与非法拘禁3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张某乙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包某甲接唐某甲电话后至江阴市**镇**村**圩**号唐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财务”**网点,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对被害人张某乙看管逼债。后被害人张某乙联系其姐姐张某丙帮忙还钱,被告人吴某某、包某甲及唐某甲又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江阴市**镇**路**号(**座)与张某丙、刘某丙商谈还款事宜,待刘某丁替被害人张某乙偿还人民币1万元后才让被害人张某乙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乙人身自由6个多小时。同月19日刘某丁替被害人张某乙偿还剩余借款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3月,俞某甲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及周某甲等人在“**财务”**网点内对被害人俞某甲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及周某甲对被害人俞某甲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李玉龙及周某甲将被害人俞某甲带至江阴市**镇**村**巷**号家中意欲让被害人俞某甲家人帮其还债。被害人俞某甲被上述被告人轮流看管逼债1个小时后,为脱身乘隙从家中一楼逃跑至二楼,从二楼平台处跳下,导致右下肢损伤,损伤致右胫、腓骨骨折,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其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3.2017年4月,华某甲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7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5月14日晚上,为向被害人华某甲逼债,被告人蒋国兴开车送被告人吴某某、管强至无锡市新吴区**苑**区与其他被告人汇合后,由被告人吴某某、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许某某等人在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被害人华某甲家中,对其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程小虎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华某甲殴打。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华某甲人身自由约2小时。
4.2017年4月间,唐某甲向“**财务”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4、5月的一天下午,被害人唐某甲被微信、电话威胁后,被迫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李玉龙、许某某及周某甲等人在“**财务”**网点,对被害人唐某甲以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逼债,待被害人唐某甲联系其女儿唐某乙、侄女封某某前来担保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唐某甲人身自由4个多小时。
2017年4、5月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孙燕君等人至江阴市**镇**村**圩**号被害人唐某甲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孙燕君、许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唐某甲以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唐某甲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5.2017年上半年,范某某向“**财务”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范某某接被告人吴某某电话后无奈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李玉龙、孙燕君、许某某及周某甲等人在上述地点对被害人范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采用打耳光等方式对被害人范某某进行殴打。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范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6.2017年5月,刘某乙向“**财务”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将被害人刘某乙从江阴市**镇**区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对被害人刘某乙采取盯人看守、言语威胁等方式看管逼债,待被害人刘某乙让其朋友徐某丙代其还款人民币2万元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刘某乙人身自由2个小时。
7.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吴某甲、金某某、钱某某分别多次向“**财务”的戴某甲借高利贷10余万,均未按时还清。2017年6月,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许某某及周某甲、戴某甲等人在“**财务”**网点采用盯人看守、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对被害人金某某、吴某甲、钱某某看管逼债,其中被告人孙燕君等人对被害人钱某某拳打脚踢,待被害人金某某联系刘某戊到**网点用汽车做抵押担保及被害人钱某某答应还款后才先后让被害人金某某、吴某甲及钱某某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金某某、吴某甲、钱某某人身自由5个多小时。后由刘某戊母亲郭某某以人民币10万余元将刘某戊抵押车辆赎回。
8.2016年11月,冯某甲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为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管强、赵佳磊至无锡市锡山区**镇**桥**号被害人冯某甲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看管逼债。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程小虎、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包某甲等人在**网点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对被害人冯某甲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管强、程小虎、包某甲采用打被害人冯某甲耳光、脚踢、拍打头部及肩膀的方式对被害人冯某甲进行殴打,待被害人冯某甲妻子用一辆奇瑞QQ汽车作为抵押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冯某甲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后因被害人冯某甲被殴打后入院治疗并报警,被告人一方同意以被害人冯某甲不用偿还钱款作为补偿。
9.2017年5、6月,蒋某乙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1万元,实际到手为人民币0.8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6、7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玉龙、管强、赵佳磊、许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路“**”烧烤店将被害人蒋某乙带至“**财务”**网点内逼债,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李玉龙、管强、赵佳磊、包某甲、许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对蒋某乙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管强打被害人蒋某乙耳光。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蒋某乙人身自由半个多小时。
10.2016年12月左右,季某甲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6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5.4万元,后还清债务。2017年5月,季某甲为徐某甲担保借款人民币10万用于开设赌场,后未按时还清。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强、赵佳磊、许某某从江阴市**镇**馆将被害人季某甲强行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管强、赵佳磊、许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季某甲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其中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采用拎耳朵、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季某甲进行殴打。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季某甲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
十多天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带被害人季某甲到“**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许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季某甲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程小虎用电警棍对被害人季某甲胸口进行电击。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季某甲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后被告人吴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孙燕君等人采用住在**馆被害人季某甲旁边房间内盯守两日、跟随到村委、被害人季某甲儿子季某乙学校门口了解拆迁进度等方式逼被害人季某甲还债,后被害人季某甲被迫以拆迁房款偿还人民币12万元。
11.2017年6月,宋某某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7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至江苏省常熟市**镇**巷**号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由被告人程小虎、管强、孙燕君对被害人宋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宋某某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后被害人宋某某陆续偿还人民币1.7万元。
12.2017年5月的一天,陈某甲向“**财务”的被告人李玉龙等人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2.6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高达聪、李玉龙等人在“**财务”**网点对被害人陈某甲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逼迫被害人陈某甲重新写借款协议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陈某甲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13.2017年3月的一天,包某乙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2.7万元,后按时还清。2017年5月的一天,包某乙经由被告人程小虎介绍向被告人高达聪借款1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月的一天,由被告人程小虎、高达聪、孙燕君等人对被害人包某乙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孙燕君采用打头的方式对被害人包某乙进行殴打,待被害人包某乙偿还人民币1400元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包某乙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
14.2017年7月,张某丁向“**财务”借高利贷人民币5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4.5万,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李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丁约至江阴市**镇**路**号海**酒店内,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该酒店后共同将被害人张某丁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及李某甲等人对被害人张某丁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管强拍打被害人张某丁后脑勺、被告人高达聪打被害人张某丁耳光,待被害人张某丁联系其朋友郁某某前来偿还人民币2万元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丁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
15.2017年6月,朱某某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又帮张某戊担保借款人民币2万,实际到手为人民币1.8万,后均未按时还清。2017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程小虎将被害人朱某某电话约至“**财务”**网点后,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对被害人朱某某看管逼债,并逼迫被害人朱某某用其雪铁龙汽车作抵押后才放其离开,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朱某某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后被害人朱某某偿还人民币2000元将车子赎回。
16.2017年6月1日上午,周某己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7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管强等人在**一户人家将被害人周某己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对被害人周某己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并意图让被害人周某己办理贷款套现还钱,安排他人白天带其去无锡办贷款或共同在**网点看管,晚上由戴某乙及被告人孙燕君等人轮流在无锡市锡山区**镇**酒店、无锡市锡山区**镇****酒店、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南**号被告人孙燕君家中等地对被害人周某己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采用打耳光的方式对被害人周某己进行殴打,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周某己人身自由70多个小时。
17.2017年4月,何某乙向“**财务”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在江阴市**镇**路**号**赌场内发现被害人何某乙后,指使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前来将被害人何某乙带至“**财务”的面包车中,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待被害人何某乙朋友陈振鹏替其偿还人民币7000元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何某乙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
18.2017年4月到5月,崔某某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为人民币1.7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苏省常熟市**镇**巷**号被害人崔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崔某某带至“**财务”**网点,由被告人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共同对被害人崔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程小虎用电警棍威胁、恐吓被害人崔某某,被告人赵佳磊用手打被害人崔某某头部。后被害人崔某某还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崔某某人身自由2个小时。
19.2017年4月,吕某甲经龚某某介绍向“**财务”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实际到手1.8万元,后未能按时还清。2017年7、8月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害人吕某甲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对被害人吕某甲采用盯人看守、言语威胁的方式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程小虎、高达聪采用用电警棍吓、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吕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孙燕君用辣椒水喷射吕某甲面部,至当天21时许,由吕某乙代被害人吕某甲还款人民币5000元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吕某甲人身自由3个小时。后张志伟又代被害人吕某甲还款人民币5000元。
20.2017年5、6月间,王某甲经包某丙担保共向“**财务”的被告人李玉龙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实际到手人民币2.7万,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7、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在江阴市**镇**村**湾**号、江阴市**镇文**路**厅门前路面对被害人王某甲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至包科峰与被告人吴某某电话中答应还钱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甲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
21.2017年4月间,谈某某向“**财务”的被告人顾科伟、李玉龙共计借高利贷人民币10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9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李玉龙、高达聪、孙燕君、管强、赵佳磊等人在“**财务”**网点对被害人谈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谈某某人身自由2个小时。
22.2017年4月起,张某甲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多次借高利贷共计人民币3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2.7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月,被告人蒋国兴、顾科伟、高达聪、程小虎等人在“**财务”**网点,采用盯人看守、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张某甲看管逼债,待被害人张某甲妻子梁品新答应还钱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张某甲人身自由2个小时。后梁品新代被害人张某甲偿还人民币1万元。
23.2017年5月,费某某、居某某向“**财务”**网点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2.7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及周某乙等人在“**财务”**网点采用盯人看守、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费某某、居某某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程小虎、管强采用打耳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孙燕君使用电警棍戳、恐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居某某重新写借条后才让二人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费某某人身自由约4个小时,非法剥夺被害人居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后被害人居某某归还人民币8000元。
24.2017年5月开始,张某己多次向“**财务”借高利贷共计约人民币30万,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李某甲在江阴市**镇发现被害人张某己的行踪后向组织报告后,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馆将被害人张某己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及李某甲等人对被害人张某己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当晚由李某甲及戴某乙继续看守被害人张某己。至第二天中午,张某己联系其妹妹张某庚前来担保后才让其离开,共计非法剥夺张某己人身自由20余小时。
25.2017年4月开始,夏某丙、夏某丁夫妻多次向“**财务”**网点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约人民币1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月一天,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到江阴市**镇**街**号一个体棋牌室内将被害人夏某丙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及周某乙等人以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对被害人夏某丙看管逼债,期间周某乙采用脚踢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夏某丙进行殴打,被告人蒋国兴向被害人夏某丙扔矿泉水瓶但未砸中,后至被害人夏某丙丈夫夏某丁前来担保后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夏某丙人身自由8个多小时。后夏某丁偿还人民币2万元。
26.2017年7、8月,柳某某在赌场内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燕君与戴某乙等人到无锡市**路**号被害人柳某某厂里将其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及戴某乙、吴某乙等对被害人柳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待被害人柳某某被迫用其轿车抵押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柳某某人身自由3个小时。
2017年10月的一天,戴某乙在浴室遇到被害人柳某某后将其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及戴某乙、周某乙等人对被害人柳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当晚由戴某乙在该网点内看管被害人柳某某。至次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柳某某联系其妻子张某辛还款人民币2万元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柳某某人身自由15个多小时。后上述被告人又以12箱宜宾白酒抵押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柳某某还款,被害人柳某某又偿还人民币5000元后将白酒赎回。
27.2017年6月,李某丙经唐某丙介绍及担保向“**财务”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债务。2017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以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共同对唐某丙、李某丙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管强采用打耳光的方式对被害人唐某丙进行殴打。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唐某丙、李某丙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
28.2017年4、5月间,敖某某替王某乙担保向“**财务”**网点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人民币3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2.7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到江阴市**镇**苑**幢**室被害人敖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在**网点对被害人敖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待被害人敖某某偿还人民币5000元后才让其后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敖某某人身自由4个多小时。
29.2017年4月的一天,薛某某向“**财务”的被告人包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1.8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管强及李某甲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害人薛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由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高达聪、管强、孙燕君及李某甲等人对被害人薛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看管逼债,期间李某甲拳打被害人薛某某面部,待被害人薛某某被迫用其尼桑蓝鸟汽车作抵押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薛某某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后被害人薛某某还款人民币2000元将汽车赎回。
30.2017年3月至5月,沈某乙至“**财务”**网点向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共计人民币9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8.1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管强、孙燕君、赵佳磊至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害人沈某乙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管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对被害人沈某乙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看管逼债,待被害人沈某乙被迫用其大众桑塔纳轿车做抵押后才放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沈某乙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后被害人沈某乙用5斤灵芝孢子粉抵债后将汽车赎回。
31.2017年5、6月间,李某丁向“**财务”的被告人顾科伟借高利贷20余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高达聪等人在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镇周某庚(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看到被害人李某丁,遂纠集被告人李玉龙将被害人李某丁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丁看管逼债。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李某丁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
32.2017年7月间,苏某某向“**财务”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用于开设赌场,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高达聪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派出所与被害人苏某某协调拖车事宜后,在**派出所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某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程小虎、高达聪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对被害人苏某某看管逼债,待被害人苏某某被迫写下还款计划后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苏某某人身自由半个小时。
33.2017年8月,何某丁在“**财务”**网点通过被告人高达聪借高利贷人民币4万元,实际到手人民币3.7万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程小虎在周某庚开设在无锡市锡山区**的赌场内,将被害人何某丁带至“**财务”**网点,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程小虎、高达聪、孙燕君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对被害人何某丁看管逼债,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孙燕君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何某丁进行殴打。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何某丁人身自由3个小时。
34.2017年4月开始,瞿某某向“**财务”**网点、**网点多次借高利贷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后未按时还清。2017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燕君、赵佳磊等人至江阴市**镇**桥**庄**号被害人瞿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孙燕君、赵佳磊等人以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的方式对被害人瞿某某看管逼债,共计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
2017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孙燕君再次到江阴市**镇**桥**庄**号被害人瞿某某家中,将其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孙燕君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对被害人瞿某某看管逼债,待被害人瞿某某联系其妻子徐某丁偿还人民币1万元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瞿某某人身自由5个多小时。
35.2017年4月间,华某乙向“**财务”的被告人程小虎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并帮徐某戊担保借高利贷人民币2万元,徐某戊未按时还清。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小虎从无锡市锡山区**镇**赌场内将被害人华某乙带至“**财务”**网点内,被告人蒋国兴、程小虎、高达聪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盯人看守等方式对被害人华某乙看管逼债,逼迫被害人华某乙重新写借条后才让其离开。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剥夺被害人华某乙人身自由1个多小时。后被害人华某乙偿还人民币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转账记录、收条、借款协议、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刘某丙、俞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俞某甲、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国兴、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孙燕君、管强、赵佳磊、李玉龙、许某某、包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兴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国兴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蒋国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顾科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骨干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顾科伟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小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骨干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程小虎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达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玉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玉龙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玉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管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燕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燕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佳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包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包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为索取债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平
检察员:周 峰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国兴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顾科伟、程小虎、高达聪、李玉龙、管强、孙燕君、赵佳磊、包某甲、许某某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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