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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86********,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经预谋抢劫后携带匕首等工具来到本市常平镇还珠沥村罗曼酒店并开了一间房间,通过微信联系约被害人高某某到该房间。当日15时30分许,蒋某某趁高某某在房间内洗澡之机,持一把匕首向高某某索要钱财,割伤高某某的右手手臂。蒋某某随后用约束带绑住高某某双手大拇指,拿高某某的手机使用支付宝转账500元至其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并将高某某钱包内约1200元现金和一部三星牌S9型手机(价值2135元)抢走。蒋某某抢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在路上将作案使用的匕首扔到河里。当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大朗镇巷尾村崇文区227号202房抓获蒋某某。破案后,已起回被抢手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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