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43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200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1月21日减刑、假释,2016年3月10日假释考验期届满。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来到本区本区荔联街联达路7号门口,将被害单位广州市天河区**运输车队停放在上址的1辆粤AF****号蓝色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25000元)盗走,随后将涉案车辆开至广州市白云区宏鹤路路段,以118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侯某某(已判决)销赃。
二、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单位南昌县**运输有限公司停放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上南村工业园山顶停车场1辆赣AH****号东风牌大型汽车(价值人民币38595.87元)盗走后,以19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人侯某某销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广州市天河区**运输车队代表欧某某和南昌县**运输有限公司代表李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侯某某的供述;4.证人潘某某证言;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材料;9.归案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材料;11.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鸣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112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9张,随案移送。
5.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