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路**号**幢**室。 2020年9月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将某(未抓获)的安排下,驾驶车牌号为云FHM***的白色**货车到普洱市澜沧县**国道标有**园字样的民房院内接到欲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杨某某、秦某、张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李某丙、肖某、兰某甲。9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接到9人后,将人安排至事先改装好的车厢前面的暗门内隐藏起来,车厢后面使用卫生纸用于伪装。并往孟连县**村方向行驶。当日10时4 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村农场查缉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云FHM***的白色**货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杨某某、秦某、张某、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李某丙、肖某、兰某甲的证言;4.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份、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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