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蒋军山,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社**组)。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军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蒋军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萝北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对萝北县凤翔镇红光路南出口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地土上房屋实施征收封闭。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告人蒋军山购买了王某甲位于凤翔镇十七委征收范围内的一处草房和地基,草房房照面积55平方米,地基房照面积80平方米。被告人蒋军山以55平方米草房为依托虚构了136平方米砖木结构附属无照可居住房屋,以80平方米地基为依托虚构了80平方米砖木结构有照可居住房屋以及104平方米无照附属可居住房屋,同时虚设附属物,参与棚户区改造,共骗取国家补偿款41.7251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蒋军山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军山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萝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封闭公告、红光路及检验检疫局项目房屋拆迁分户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卫星照片、萝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萝北县域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城中村)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萝北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补偿标准说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萝北县支行历史交易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杨某某、姜某某、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王某丙、孔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蒋军山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蒋军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军山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军山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良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军山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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