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蒋兴湋,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街**号附**号。2015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5月25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本院以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兴湋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蒋兴湋网购一份本人照片的“**法院工作证”,向被害人任某某谎称自己是“**院法官”,编造母亲为**医院医生等谎言取得其信任, 任某某请其为弟弟安排眼科手术,并通过微信转款29500元给蒋兴湋用于弟弟治疗,后任某某发现问题,蒋兴湋以“法官”身份进行掩盖,打消任某某疑心;2020年5月10日,蒋兴湋向任某某谎称用汽车抵押贷款需押金,找其“借钱”,任某某向其转款65163.98元;同年5月24日,蒋兴湋又谎称在**派出所遇到麻烦再次向任某某“借钱”,任某某向其转款24000元。任某某共计被蒋兴湋骗取267912.98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蒋兴湋采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蒋兴湋谎称生意周转需资金,先后骗取罗某某1200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蒋兴湋采用同样手段,取得家住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的被害人喻某某信任。同年6月5日凌晨,蒋兴湋谎称在KTV唱歌需要支付费用,向喻某某借款1433元,并称事后立即归还,喻某某向其转款后,蒋兴湋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喻某某遂报警。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蒋兴湋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兴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蒋兴湋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