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2月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经本院建议,同年8月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蒋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一碗水前街银海风景小区路口附近,因停车占道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口角,发生抓扯,二人被蒋某妻子劝开后,蒋某从其驾驶的轿车内拿出一把西瓜刀,持刀将张某某左小腿砍伤。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小腿遗留单条线性瘢痕长13.8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经过。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转款凭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刑事案件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附:1.被告人蒋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71625****、1582357****;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