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蒋佳宾,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9月2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佳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佳宾拒绝认罪认罚,并拒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蒋佳宾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一私房前坪处,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在**大道**村**附近,被群众徐某某发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不含电瓶)价值为400元,被盗电动车电池价值为1710元,合计为2110元。
案发后,赃物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佳宾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被盗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佳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佳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蒋佳宾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882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证人徐某某(138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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