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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组**号)。因犯盗窃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院批准,于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龙某某购买一包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龙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龙某某向被告人蒋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物质,并将该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带至奉节县永安街道清水加油站路口处交给吴某某后,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吴某某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0.11克。随后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奉节县**街道**居民楼**栋**单元**出租房内将蒋某抓获,并在其卧室内现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两包,共计0.4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奉节县永安街道清水加油站旁路边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带民警到奉节县**街道**居民楼**栋**单元**出租房内将被告人蒋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封存、拆封、称重、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6.毒品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0.53克、0.11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龙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欣                                             检察官助理:牟雁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蒋某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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