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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宿舍楼**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4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多次通过微信以45倍的中奖赔率接受施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王某、秦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再将六合彩单报给黄某某(已起诉),从中赚取2倍中奖赔率差价的方式牟利。被告人蒋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00068元。

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镇**宿舍楼**号房间内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入住登记单、电脑文件夹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交易记录及统计表、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施某某、周某某、王某等14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和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检验笔录、检验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勘验、检查笔录;

6.手机勘查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接受他人投注方式开设赌场,数额达人民币5000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有赌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开艺

代理检察员:欧钧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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