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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周锡林等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蒋云彤”,绰号“丢皮”,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衡南县**镇**村**组。2018年4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2018年5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锡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塘,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座**栋**室。2018年5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2018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太民,曾用名“龙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屯**号。2018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8年5月30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周锡林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告人龙太民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8月30日移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2月2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底,被告人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从事模具加工,在掌握相关技术后,购买了数控机床、线切割等设备,在其住处(位于衡南县云集镇泉梓村王木皂组)设立制造作坊。2017年底,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枪支配件QQ群认识网名叫“悠悠”的男子(具体信息不详),“悠悠”向其订购气枪配件“座子”。根据“悠悠”提供的气枪配件图纸,被告人蒋某某找人编程,经过设备调试、打磨、抛光等工序,制造出气枪配件“座子”。经对被告人蒋某某的制造作坊进行搜查,依法查获疑似枪管和单槽连接杆82个,疑似枪栓521个,疑似击锤559个,疑似推弹针1544个,疑似阻铁117组,疑似枪机组件521个。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管和单槽连接杆82个,均属于气枪散件;查获的疑似枪栓、击锤、推弹针、阻铁、枪机组件,至少有95%属于气枪散件。

二、2017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在枪支配件QQ群中发现很多人购买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见有利可图,蒋某某通过淘宝网结识被告人周锡林,由周锡林生产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蒋某某提供买家信息,周锡林以物流寄件方式直接发货买家,蒋某某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初,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枪支配件QQ群结识被告人龙太民,从2018年1月至4月,蒋某某从周锡林处购买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共430套并出售给龙太民(其中100套未遂)。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蒋某某从网名叫“青烟”的微信网友购买以王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用于作案,被告人龙太民从网上购买朱某某的身份证及该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码用于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龙太民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蒋某某付款14619元,从蒋某某处购买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100套。接到单后,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周锡林付款10600元,由周锡林制造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100套,并将龙太民提供的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周锡林,周锡林将10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通过物流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区牛山外径工业园。

2、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龙太民通过现金存款及支付宝向被告人蒋某某付款20700元,从蒋某某处购买13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接到单后,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周锡林付款10600元,由周锡林制造13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并将龙太民提供的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周锡林,周锡林将13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通过物流寄至东莞市东城牛山外径工业园家园购物广场。

3、2018年4月,被告人龙太民从被告人蒋某某处购买20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并约定先交付100套,价格18000元,剩下100套价格12000元(因案发未交付给龙太民)。接到单后,蒋某某让被告人周锡林制作20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2018年4月19日,龙太民通过现金存款向蒋某某支付18000元,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周锡林付款10600元,并将龙太民提供的收货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周锡林,周锡林将100套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通过物流寄至南宁市横县百合镇环城路加油站。2018年4月24日,龙太民在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100套疑似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至少有95%属于气枪散件。另对被告人周锡林公司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99套,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板球内置恒压阀组件至少有95%属于气枪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散件等物证(照片);2.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周锡林、龙太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周锡林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被告人龙太民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周锡林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龙太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永红

检察官助理:全华杰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龙太民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锡林取保候审在家(住东莞市**镇**村**座**栋**室,联系电话1343046****)。

2.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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