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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受贿、徇私枉法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1********,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原任广德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广德县**镇**小区**室,住广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蒋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蒋某时任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办理“**酒吧王某甲、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接受王某甲朋友马某某的请托,于2013年12月23日案发当晚未对王某甲进行询问便同意马某某将王某甲带走;在对王某甲转刑事拘留体检后接受马某某的吃请,让王某甲与其妻子陈某某玲见面。2014年1月2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甲,次日该案由办案组成员王某乙呈请对王某甲终止侦查,蒋某作为案件的另一承办人,未依法对该案作出进一步补充侦查处理就同意将该案终止侦查,包庇王某甲不受刑事追诉,为王某甲提供非法保护,充当“保护伞”,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4月29日,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公务员登记表、“吴某某寻衅滋事案”复印卷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印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受贿罪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蒋某在担任广德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警队警队长、**派出所副所长等职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7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下半年、2011年春节前、2011年3月份的一天,蒋某先后三次收受广德县**镇**电玩城经营者孙某某为请其在日常执法检查及查处过程中提供关照和帮助而给予的现金每次0.4万元,合计1.2万元;2011年、2012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蒋某先后四次收受该电玩城另一经营者赵某某的现金每次0.5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收受赵某某的现金1万元,合计3万元。综上,蒋某收受孙某某、赵某某的现金共计4.2万元。

    2.2012-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蒋某均在**小区四次收受广德县**镇境内的**浴场(又名“**”浴场)经营者宋某某为请其在浴场经营是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每次1万元,共计4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收受广德县**镇**路游戏室经营者许某某为请其在日常执法检查和查处过程中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0.5万元。

    4.2013年的一天,蒋某收受广德县**镇**动漫体验中心经营者阚某某为请其在日常执法检查和查处过程中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0.5万元。

    5.2013年8月、10月的一天,蒋某先后二次收受广德县**镇境内的**电玩城经营者汪某某为请其在日常执法检查和查处过程中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每次0.5万元;同年11月、12月先后二次收受该电玩城另一经营者易某某的现金每次0.5万元,综上收受汪某某、易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

    6.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蒋某在广德县**镇境内的**洗浴中心收受该中心经营者刘某某为感谢其在洗浴中心经营时提供的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0.5万元。

    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在其家中收受广德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为请其为该公司在爆破监管检查、治安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2万元。

    8.2016-2019年每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蒋某均在其家中四次收受广德县**钙业经营者、广德县**彩石彩砂厂法定代表人、广德县新杭镇顺达商务宾馆经营者张某某为请其在企业的治安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8万元。

    9.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在其家楼下单元门口收受广德县**钙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为感谢其在审批炸药、矿山检查、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的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2万元。

    10.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在其家中收受位广德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德县**彩石彩砂厂合伙人步某某为请其在企业的经营及治安管理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2万元。

11.201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的一天,蒋某先后三次在**小区门口收受广德县**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矿长易某某为感谢其在办理原始股东徐某某伪造公司公章一案中的帮助以及在日常检查及纠纷处理方面的关照给予的现金每次2万元,共计现金6万元。

    12.2018年春节后的一天,蒋某收受广德县**钙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某某为请其在该公司治安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2万元现金。

    1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在**小区门口收受广德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段某某为感谢其在2018年12月的一次与货车驾驶员因运输费用纠纷的出警过程中提供的帮助给予的现金5万元。

    14.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蒋某在其家楼下收受广德**钙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为请其在公司治安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给予的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基本信息、广德县游戏机室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两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还脏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兵

郎大江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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