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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职工,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1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宜兴市**电缆有限公司打工时,发现拉丝车间内有整箍铜线,遂乘人不备,从车间内盗窃无氧铜丝盘,由厂内围墙边扔至厂外菜地,后再销赃。4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盗窃后放置于菜地上的无氧铜丝盘223.6公斤被群众发现,后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944元。

4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赃物无氧铜丝223.6公斤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宜兴市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电缆厂监控视频和截图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检察官助理:吕凌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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