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蒋东东,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IT人员,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乡**村**庄**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东东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和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东东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上海*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上海*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144419.93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在案发前已向*丙公司退赔32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东东自2019年6月起在*丙公司担任IT专员,负责该公司及该公司管理的“*丁”、“*戊”等品牌各餐饮门店的IT设备、收银系统和宽带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蒋东东于2019年8月至12月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购买设备、升级宽带、缴纳宽带欠费、租赁阿里云服务器等为由,向*丙公司及相关门店负责人申请相关费用共计170269.93元后并未支付给相关供应商,而是占为已有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后回避与被害单位联系。
2.被告人蒋东东自2020年1月2日起在*甲公司及*乙公司同时担任IT人员,负责两家被害单位微信商户平台的维护管理等工作。蒋东东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两家被害单位微信商户平台中的营业款共计1033153元转至其个人及其控制的他人微信账户中,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期间,蒋东东曾向*甲公司账户充值59003元以掩饰其罪行并继续侵吞公司钱款。后两家被害单位发现营业款被蒋东东侵吞与其交涉,蒋东东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退赔,嗣后即回避与被害单位联系。经审计,蒋东东共侵吞*甲公司、*乙公司钱款974150元。
被告人蒋东东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蒋东东在案发前已向*丙公司退赔32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表、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劳动合同、居家办公协议、入职员工信息登记表、*丙公司出具的人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甲公司、*乙公司出具的证明、*丙公司提供的蒋东东侵占钱款明细表、*丙公司应付供应商货款明细表、收款收据、相关银行流水、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电脑、手机截图、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蒋东东自供书、还款承诺书等书证;证人闵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负责人傅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东东的供述;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记录公安机关登录蒋东东QQ和赌博账号经过等的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东东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东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东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东东有期徒刑五年,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颢
检察官助理:阮晓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蒋东东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及附件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案犯身份卡、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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