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李某迫等三人运输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扎儿,男,出生日期不详,18周岁以上(骨龄鉴定),拉祜族,文盲,农民,住缅甸国佤邦勐波县**乡(以上身份属自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西盟县看守所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不予收押,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西盟县大亚宾馆;同年6月26日经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住澜沧县**乡**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迫,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澜沧县人,住澜沧县**乡**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儿、蒋某某、李某迫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扎儿和“A某某”(身份不明,在逃)携带毒品至澜沧县**乡**组**组的岔路口交接毒品。当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迫驾乘号牌为云******的银灰色江淮牌皮卡车由**乡**村前往该岔路口向被告人扎儿和“A某某”接取毒品后,由被告人蒋某某驾车,被告人李某迫乘坐于副驾驶位,被告人扎儿乘坐于驾驶员后排座,三人驾车返回**组。当日18时许,途经澜沧县**乡**村至**组3公里处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由被告人扎儿抬上车、放置于云******号车驾驶员后座脚踏板上一印刷有“食用玉米淀粉”字样的白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包,净重10110克;查获毒品海洛因5包,净重3540克。

另,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蒋某某身穿的牛仔裤右后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2.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10110克、毒品海洛因3540克、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28克;2.书证:普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活动轨迹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扎儿、蒋某某、李某迫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尿液检测报告、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现场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共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儿、蒋某某、李某迫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扎儿、蒋某某、李某迫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湄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扎儿、李某迫、蒋某某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视频光盘14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现扣押于西盟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