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蒋世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4月23日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世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世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蒋世兵窜至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49号附近,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并骑回住家小区北碚区**小区门口藏匿。
2020年6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蒋世兵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蒋世兵已将被盗的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上交公安机关,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黑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蒋世兵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摩托车的发票等书证;
3.证人庞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世兵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世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世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世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蒋世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世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蒋世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世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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