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蒉伟善,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61967********,汉族,大专文化,先后担任本市北仑区白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戚家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幢。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宁波市海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海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蒉伟善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蒉伟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退回海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蒉伟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某某、严某某、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9万元。具体如下:
1. 被告人蒉伟善利用其担任本市北仑区白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在本市北仑区白峰盐业有限公司租赁招标过程中为李某某提供帮助。从2007年春节前至2010年7月,共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0万元:
(1)2007年春节前,蒉伟善在其白峰镇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2008年8月,蒉伟善在本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3)2009年春节前,蒉伟善在本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4)2010年7月,蒉伟善收受李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 被告人蒉伟善先后利用其担任本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北仑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自由酷歌KTV招牌违规、消防检查等问题上为严某某提供帮助。从2012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蒉伟善在其政法委办公室,收受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16万元。
3. 被告人蒉伟善利用其担任本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招商政策、劳务、环保、治安、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问题上为宁波***公司提供帮助,共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011年春节前,蒉伟善在本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春节前,蒉伟善在本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3)2012年年底,蒉伟善在北仑区人民医院,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蒉伟善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通存业务凭证、记账凭证、领支单、收款票据、情况说明、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文件、营业执照、招标公告、投标书、拆迁补偿协议、赔偿金确认书、征地补偿协议、评估报告、付款凭证、工商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干部任免通知、会议纪要、人员档案、案发经过、转账支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严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桂某某、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钱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蒉伟善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等: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蒉伟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蒉伟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蒉伟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蒉伟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蒉伟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田园
附:
1.被告人蒉伟善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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