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199号
被告人董某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嘉某某人,住山东省嘉某某**镇**村**号。2004年12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查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4月17日退回嘉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嘉某某公安局经补查后于同年5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4月3日、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董某查为发泄私愤,酒后窜至嘉某某呈祥大道北侧王楼社区门市房前环湖路、嘉某某漫山香墅小区内11-102号嘉某某**道**楼**房**路**小区**号别墅院内,向在环湖路和**路和该小区内停放的多辆车辆内投掷易燃物,纵火烧车,致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7辆车辆被不同程度烧毁。同时,被告人董某查为发泄私愤,在该地段和该别墅区内任意损毁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3辆车辆和李某某的房屋12平方米的装修玻璃损坏。
经嘉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董某查烧毁的物品总价值259456元,砸坏的物品总价值23272元。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查在福建省厦门火车站南站被铁路福建省厦门**路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勘验笔录;4试听资料;5.鉴定意见;6.证人孙某某、贾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董某查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查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财产损失259456元;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造成财产损失232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查现羁押在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