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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黎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董黎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至11月5日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董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黎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夫妻,平时经常吵架。

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董黎某向朱某某要200元钱,朱某某不肯,二人发生口角,董黎某提出要去养老院居住,并向朱某某要回他的工资卡,朱某某不同意。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再次吵架并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董黎某将朱某某踢倒在地,朱某某倒地不动后,董黎某使用锐器及木棍等工具刺切、殴打朱某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致朱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当场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董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带至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董某某、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黎某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董黎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国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黎某现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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