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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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租住了成都市武某某**路**号**栋**座**楼**号房间。9月20日7时许,董某某换上自己女朋友的衣服进行伪装后,使用螺丝刀将4022号住宅门撬开进入被害人袁某某房间,盗走房间内的一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玫瑰金色苹果六代平板电脑和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后将赃物藏于龙泉大面天鹅西湖南路6号12栋1单元19楼、20楼通风口内。经民警电话通知,董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17时许自行到南站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带领民警找回其盗窃的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1533元人民币)和苹果7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掉进通风管道底无法追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董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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