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舟挺,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道**号**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4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从景洪运输毒品至昆明,在昆明市**汽车客运站旁的川味农家菜店内被公安民警查获。后从董某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908.71克,从朱某某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700.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5609.62克;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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