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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董某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被害人周某某支付宝,将周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166900元转账至董某本人银行卡内用于消费等。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董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辩护人,李悦,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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