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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200410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211日刑满释放20065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54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5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男,殁年31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段。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7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因对被害人黄某某举报其盗窃电动车一事心生怨恨并意欲报复泄愤。200632714时许,董某与黄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花照壁村相遇,董某即邀约肖某某(已判决)共同对黄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董某持随身携带单刃猎刀刺中黄某某左胸腋下和左肩胛部,黄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董某作案后即潜逃外地,2006525日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追逃。201953日,董某因实施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挡获,其随即谎报他人身份逃避查处并被识破,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其在逃犯罪嫌疑人身份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邀约他人殴打报复被害人黄某某,并持刀捅刺黄某某致其受伤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董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象帅

                             王章静

                              2019813

:

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册,附卷光盘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

4、扣押物品文件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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