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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金宏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董金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金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董金宏通过虚构投资清渣工程、自己和同事被公安局抓获需要捞人等理由,利用自己控制的多个微信号多次骗取吕某某人民币合计385521元,其所骗钱款用于网络博彩游戏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金宏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金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金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宝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金宏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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