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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聚众斗殴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董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冯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1月3日,因琐事约定在通化市殡仪馆斗殴,被告人董某受冯某某纠集,伙同王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已判决)赶至通化市殡仪馆,与王某甲及受其纠集的于某某、徐某某(已判决)等人相互斗殴。期间,董某持砍刀殴打对方人员。斗殴造成冯某某、王某甲和于某某受轻微伤,王某乙受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王某甲和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

4.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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