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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轶群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58号 

被告人董轶群,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轶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10月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董轶群向被害人胡某某分三次借款计15000元。同年12月,董轶群以房屋中介名义带有购房需求的胡某某四处看房。2019年1月,董轶群谎称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富力城天禧楼盘有尾盘出售,胡某某能买到一套,但要预付50000元定金。胡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24日分别微信转款20000元、10000元给董轶群,加上2018年借款15000元充抵定金,还欠5000元,董轶群以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义开具50000元收据一张。2019年2月21日,董轶群以胡某某购房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服务费为由,由胡某某向其微信转款10000元。2019年3月18日,胡某某向董轶群微信转款15000元,其中10000元为向董轶群私人借款,5000元为支付定金余款。2019年8月30日,董轶群以需要支付首付款为由,以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义与胡某某丈夫李某某签订《限时速售合同》,由胡某某及丈夫李某某银行转账120000元、现金支付11600元给董轶群,董轶群以个人名义出具收到首付款196560元、贷款服务费10000元收据一张。收款后,董轶群于当日和次日,多次大额现金取款和转账支出给他人,主要用于其家庭生活开支和还个人借款。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董轶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轶群已向被害人退赔部分损失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卡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轶群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轶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轶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20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轶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轶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轶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董轶群(联系电话:1521348****)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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