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月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富拉尔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期**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三河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广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队**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因怀孕,于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富拉尔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街区**栋**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寓**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易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区**号楼**层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月龙、赵磊、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月龙、赵磊、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等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座**房间北京**公司等地,招聘兼职平面模特,并以录用、从事广告拍摄工作需要拍摄“模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女,24岁,山西省人)、张某丙(女,26岁,四川省人)等人“模卡”拍摄费用和化妆费用人民币共计21万余元。
被告人张月龙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赵磊负责培训和退款,被告人董某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负责面试被害人并收取相关费用。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的诈骗数额为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的诈骗数额为5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的诈骗数额为2万余元。
被告人张月龙、赵磊、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注册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宣传卡拍摄协议、合作协议、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月龙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月龙、赵磊、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张月龙、赵磊、董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上述人员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辉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月龙、赵磊、董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在京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28册,鉴定硬盘5块;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5.随案移送:移动电话16部,笔记本2本;
6.冻结款项: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冻结董某某62284800109********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