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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656号 

  被告人素兰,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素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爬窗进入新昌县**街道**村**号梁某某家,从**楼房间的床头柜抽屉内、床垫下窃得人民币100元。

2、同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采用拉卷帘门的方式,进入新昌县**街道**村**号**楼陆某某的出租房,在桌子抽屉内窃得600个一元硬币。

3、同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爬窗进入新昌县**街道**路**号**汽车店内,在吕某某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窃得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从董某某处扣押硬币6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梁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两次系入户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故对被告人董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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