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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磊磊集资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董磊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磊磊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起,郭再用(已判决)承租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7号的房屋,并伙同被告人董磊磊等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在此地成立四川磊石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石公司),董磊磊为磊石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再用为磊石公司实际控制人。磊石公司成立后,虚构了香港金宫玉珠宝有限公司、四川新东方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宫玉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等融资项目,以磊石公司作为居间方,通过在街边及周边居民院落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群众许诺高息回报以吸收存款。

2014年7月,郭再用将磊石公司转手给被告人宋治元(已判决)等人。此后,宋治元等人利用磊石公司的平台,继续虚构了伊川县龙峪铝塑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龙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项目,仍以磊石公司作为居间方,向群众许诺高息回报以吸收存款。宋治元等人获得群众投资款后,除大部分用以归还前期客户的本息外,其余部分被瓜分、耗用。期间,董磊磊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14年12月初,董磊磊关闭手机失联。2019年12月24日,民警在洛阳市西下池芳林桥将网逃人员董磊磊抓获。

经司法会计鉴定,现已查明的李某某等82名投资人共计被磊石公司骗取投资款本金950.1万元,折抵889400.2元的利息收益后,实际损失85115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磊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磊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磊磊系从犯、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恒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董磊磊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款材料陆卷,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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