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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金蓉),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4********,汉族,小学一年级,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道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不适宜羁押于2020年12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在道县**镇卫生院旁的租住房内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蒋某某,蒋某某购买毒品后准备离开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局民警当场从董某与蒋某甲共同租住的房内缴获毒资150元及一包粉末状的可疑物。经鉴定,缴获的粉末状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240.6克。

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在祥霖铺镇卫生院后面一民房内被传唤到案;2020年12月5日12时,被告人董某被剑阁县元山派出所干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董某现处于哺乳阶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尿检报告等书证;2.物证:照片六张;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尿检照片一张;5.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846****;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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