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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号,现无固定居所。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于2018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6月至8月,三次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多地盗窃他人车内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

1.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到东海县牛山街道钢铁路坡东巷,将闻某某停放在老厂房烧烤店对面停车位上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内200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到东海县牛山街道魅力晶都小区北门口处,将英某某停放在门口停车位上一辆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路新教育局西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门口停车位上的一辆大众牌速腾轿车后备箱内1000元左右现金盗走。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及照片、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及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王某某、闻某某、英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董某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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