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清华非法买卖枪支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董清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本院决定逮捕,6月3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清华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清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街上张某某的手机门市,将自己刚买不久的VIVO手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在此期间,王某某(已判决)也来到该门市准备购买手机,董清华告诉王某某自己的手机刚买不久可以便宜卖给他,王某某表示同意并支付了人民币300元给张某某取得了该VIVO手机。在董清华和王某某从张某某门市出来的途中,董清华又告诉王某某自己有一只火药枪可以低价卖给他,经过协商,董清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火药枪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当即付给董清华人民币400元现金。随后,王某某跟随董清华去至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的家中取走了火药枪以及手机的充电器、耳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1支(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清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清华卖给王某某的火药枪为枪支;

5.辨认笔录:被告人董清华辨认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清华贩卖枪支给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清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清华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